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招办(考试中心),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将《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九号
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教育纪检监察会议精神,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现就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招生工作的特点和本部门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站、有关媒体及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一步规范、明确信息发布的方式、内容、时间和要求,在报名、考试、录取三个主要工作阶段,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招生信息。
(一)招生政策公开。省高招办负责向社会公布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制订的本省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工作程序、考生成绩、各分数段生源分布情况;公布保送生、少数语种、艺术特长生、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以及定向招生、各类预科班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及录取办法。在闽招生的各高等学校应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办学地点及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
(二)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
省高招办通过《福建招生资讯》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本省招生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通过省、市、县(区)及考生所在中学“四级”公示享受政策照顾资格的考生名单;在网站上公布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入选考生及报考艺术类自主招生院校的全部生源名单和录取结果,特殊类型的考生信息要进入录取网络系统统一管理。有关高校在本校网站或教育部指定网站公布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测试合格以及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入选考生名单。
(三)招生计划公开。省高招办公布经教育部统一下达的省内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和本省所属高校的高职(专科)计划。高等学校公布本校分专业统考招生计划及其他招生形式的招生计划。
(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省高招办在录取前向社会公开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录取批次安排、各高校第一志愿投档控制分数线及各分数段生源分布情况,并在每批录取结束后及时公布考生录取结果。各高等学校每批次录取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本校录取结果及各专业第一志愿录取最低分数线。
(五)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在招生期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咨询服务和举报投诉电话及接受考生申诉的联系方式,保证信息发布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渠道畅通。
(六)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对于在招生期间发生的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普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招生管理
各普通高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要全面如实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严禁未通过省高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未经省高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的高校不得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集体办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使用责任。录取期间,有关高校的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省高招办执行前,须报本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省高招办在拟使用调整计划数的有关高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不得为吸引高校在本地区增投计划而降低投档要求。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高等学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
四、加强招生宣传、维护考生权益
省高招办和高等学校要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办人民满意的高招为主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和家长全面、准确地了解招生政策规定、高等学校客观情况、录取规则及录取批次安排等相关信息。进一步增加工作透明度,发挥舆论正确导向作用,坚决制止“高招新闻炒作”,严厉打击高校招生中的“黑中介”和体制外的非法招生活动,切实维护考生权益。
五、严肃招生纪律,做到“六不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参加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有违规收费、擅分突破本校招生规模、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将不予学历电子注册;对协助、参与非法招生活动或向考生违规收费的招生工作人员,将严厉查处,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
实施阳光工程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把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效监督,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确保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目标的实现。